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15〕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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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南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海校政〔2011〕58号)进行了修订,经校务工作会议审定,并由2015年12月14日河海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次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河海大学
2015年12月25日
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