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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以上层面的。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

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重要事项;

5、审批学校学生年度奖励名单。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  院评审机构及组成:

各院成立“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班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设置及类别

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主要包括:

1、学校设立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

2、政府及社会捐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严恺奖学金、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徐芝纶力学奖学金、钱家欢岩土工程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潘家铮水电奖学金等。

第八条  荣誉称号包括:

    1、河海大学优秀学生;

    2、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3、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4、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获得以上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同时获得“校长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进步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第十三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3、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完成申请奖学金必须达到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五条  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自管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校外的社会工作;班级、年级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方面,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奖励;被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媒体公开发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十六条  获得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10%

2、优先考虑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3、优先考虑曾发表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技论文或参与过学院老师科研项目的同学;

4、优先考虑曾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的同学。

第十八条  获得严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在科研方面有较高水平或突出成果;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CSSCI刊源等署名为河海大学)者。

第十九条  获得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获得徐芝纶力学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本科生在评选学年内,所学课程学分绩点在4.0以上,力学类课程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河海大学)者,并可适当降低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钱家欢岩土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

2、优先推荐优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优先推荐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上有创新、取得显著成果者。

第二十三条  获得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所有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在本专业前5%

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专项奖学金;

3、参与过科研方面工作或发表过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费孝通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基本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5%

2、实践动手能力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参评对象必须为水文、环工、给排水、水工、热动、农水、港航、海洋、力学等9个专业的三年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  获得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

    2、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者。

第二十七条  获得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水利水电专业、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成绩平均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

    2、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的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勇于创新,敢于实践;

3、优先推荐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者。

第二十八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二十九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三十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协调下,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2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元;精神文明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其他社会捐立奖学金根据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获奖金额及比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实施。


附件2

河海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照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指导原则,着重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尤其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且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10%

2)参与学校创新项目或者各类创新比赛并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3)在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学校或校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标准和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学生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对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 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

3、 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2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4、 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含排序)报学生工作处;

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学生;

6、 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再次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确保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7、由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  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核定各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总额并下拔给学院。学院评选奖学金时,应全面核算,不得突破总额。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各学院应根据第二、三章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各院(系)评选细则应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审核奖学金评选细则和赋分体系;⒉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学生关于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八条  申请以上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任课教师推荐者。

第十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1、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2、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3、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完成申请奖学金必须达到的义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1、在社会实践中,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国内外公开发表刊物采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3、担任班级、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5、担任学生社区干部,模范发挥“三自作用”,成绩显著者。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和比例

1、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2、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3、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4、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5、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6、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各院(系)应按照本院情况,明确评选要求,并赋予获奖学生相应分值。此分值,既是奖学金评选依据,又是“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能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能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按学期评选,第一学期奖学金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选,第二学期的奖学金由学校掌握,集中用于表彰优秀毕业生和开展文明离校等活动。

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评选开始后的三周内学院(系)按评选要求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本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答复后的三天内向“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院(系)奖学金评选小组和“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增强个人和集体荣誉感,学校设立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第三条  荣誉称号评审的工作重心在学院(系),主管部门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⒈制定、完善荣誉称号评选细则;⒉审核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受理荣誉称号评选的申诉。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选实行公开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依据本细则评出的荣誉称号是学生申报省级和全国同类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重要专项奖学金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优秀学生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从评选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以下学生人数均不含当年新入学的学生),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精神文明奖学金或者是至少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和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

2、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范围为:

1、学生党支部委员(含学生社区党支部)、校团委学生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学生会、学生科协、社团联合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1442工程”班委;

4、班委、年级委;

5、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部长及以上干部;

6、学生社区层长及以上干部;

7、新疆民族学生“三自”小组成员。

以上学生干部评定年度内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第八条的任职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年度内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至少兼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和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3、获任职部门推荐;

4、按照奖学金赋分体系,获奖总分值名列前茅者。

 

第四章  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中择优产生,各学院根据申报学生在五项奖学金中排名情况分别进行赋分,五项赋分之和为该生申报优秀学生标兵的依据。评选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启动。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申报相应荣誉称号,接受班级、院(系)评议。院(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对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个人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系)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所在院(系),并由院(系)通知有关个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倡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建功立业,为祖国西部水利、水电事业贡献聪明才智,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颁发给符合相关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定向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1、立志为西部建设贡献才智,并于当年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前一周内已签订到西部艰苦行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2、家庭经济困难或到水利水电单位就业的优先考虑;

3、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有以下情况者,不参与评选: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2、第四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奖励等级

根据去西部就业地区、就业单位情况,奖励分以下四个等级:

1、特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元;

2、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比例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奖学金额度。

 

五、评选程序

1、学生填写《河海大学西部创业奖学金申报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评议,经全院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2、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去向及学院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全校公示;

3、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六、享受奖学金但因故不能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奖学金退回学校后方能重新派遣。

七、表彰办法

学校在每年召开本科生毕业典礼时进行全校表彰。

八、本细则所指“西部”原则上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内蒙古、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和西藏等地区。

九、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在学生奖学金中列支。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6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表彰、奖励我校综合素质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根据《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设立“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奖励我校应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获得“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和颁发“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申报参加“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可直接提名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殊荣的学生为“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四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六条 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毕业设计成绩优秀。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到水利、水电和交通等国家重点工程单位、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八条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四年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竞赛较好名次;

3、在校四年期间,至少有三个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之一(其中至少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获奖比例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

第十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学生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下发评选工作文件;

2、学院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初选,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各院(系)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依程序撤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学金。

1、对待毕业、就业态度不端正者;

2、在离校期间不能发挥表率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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