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精神,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肃纪律,促进考风根本好转,树立优良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半开卷考试只能携带由学校统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写的一张考试专用纸。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 考试试卷及答卷纸装订成册发给学生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第五条 考场内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交谈。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分申请,并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请相关教师核查。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九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
6、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7、将考卷携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8、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卷者;
9、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或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4、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半开卷考试中翻看、夹带考试专用纸以外的书籍、笔记、资料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
5、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6、在考试进行中,学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答卷雷同;或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7、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交换试卷、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的姓名;
3、偷窃试题;
4、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三、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
第十三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国家、省级考试中请他人代为考试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学生姓名及作弊或违纪情节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有旁证的须附旁证材料。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作弊或违纪材料、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学生所在院(系),学院(系)主管教学及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规定并按照《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