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培养  研究生培养  管理规定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9-09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及要求的相关证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向所属学院(系)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次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离校治疗、休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其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的退回原籍或原单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2年)。硕博连读和直博生培养年限一般为56年,最长可延至7年。

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年)。

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年)。

 

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在职学习研究生应合理安排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时完成学业。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应按期返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进行。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导师由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学院(系)同意,并考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学的研究生;

(四)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五)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休学指研究生因病、因事短期离校,学籍保留在学校,期满后经申请可返校继续学习者。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或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批准后休学。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休学,需附指定医院诊断书),经指导教师、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停发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休学应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七、停学与复学

 

第十  停学指研究生因特定的几种原因较长时间离校,学籍同时被取消,但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经申请可恢复学籍、返校继续学习者。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费留学、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或在学期间申请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可申请停学。

研究生停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停学最长期限为:参军退伍后一年;申请自费留学后一年;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的学习年限;申请创业后两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停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停发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停学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应及时转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停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复学。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公派出国未成行者,应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复学。

研究生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八、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在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 休学或停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或停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的;

(五) 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建议、或直接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经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给退学证明,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应于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九、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二十四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在德、智、体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十一、毕业、结业和肄业

 

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环节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进一步修改论文后再答辩的,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若博士论文答辩不通过,但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半数以上课程成绩合格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无法按标准学制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到工作单位报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委托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调离原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者,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关系,并向学校出具原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二、附 

 

第三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河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佛城西路8号 邮编:211100 电话:025-58099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