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凡达到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理论学习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2.5;
5、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2)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3)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或者取得运动健将称号的学生,校内大学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校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或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并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院(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 在我校普通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届起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附件2:
校级单项奖、校级综合奖、省级及以上竞赛奖范围
一、校级单项奖范围
(一)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
(二)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
(三)钱家欢岩土力学奖学金
(四)河海大学优秀共产党员
(五)河海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六)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校级综合奖范围
(一)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二)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三)河海大学优秀学生
(四)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五)严恺奖学金
(六)徐芝纶工程力学奖学金
(七)宝钢教育奖优秀学生奖
(八)费孝通奖学金
(九)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
三、省级及以上竞赛奖范围
(一)江苏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二)江苏省大学生非理科专业高等数学竞赛
(三)江苏省大学生物理竞赛
(四)江苏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五)江苏省大学生力学竞赛
(六)江苏省大学生电脑大赛
(七)江苏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八)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
非经常性举行的省级及以上其他竞赛经学校认定后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