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教学与管理工作
暂 行 规 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提高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不同学科背景学生开设的跨院系、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安排,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素质类、艺术类以及工程技术类等课程。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以素质教育为指导思想,着力于学生精神成长、能力提高和知识结构优化,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拓宽知识面,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思考能力、批判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学生的价值引导、心智培育、健全人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师系列的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含中级)或博士学位。未具备以上条件但有专长者,须由两位相关学科副高以上专家推荐,按本章第六条办法审查批准。
(二)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已出版过相关专著、教材,或者已编写出拟开课程的讲义。
第五条 每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一般为1学分。需要更多学时的特殊课程,最多可以为2个学分,但要说明理由,并经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根据教务处的通知以及公共选修课开课指南,拟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填写《河海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第一次开课须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经开课教师所在院(系)统一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每门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申报人原则上为一人;特殊需要的课程可以为两人,但不得超过两人,且须说明理由。由两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参与授课的人员必须具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授课人员如有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符合开课条件的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开设一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且承担不超过2个班级的教学任务;如教学质量高、学生评价好且开课教师教有余力,经教务处审批,每学期可开设两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连续两学期没有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给予停开;2次以上学生评教为后5%、课堂管理混乱、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给予停开;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给予停开。
第三章 选课
第十条 教务处编制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课指南,在每学期期末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课程计划,使学生在选课前对公共选修课有基本的了解。其中,对公共选修课核心课程进行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需学生在网上选定并核对。学生应本着对自己学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院(系)、教务处有关选课规定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会进行公平抽签处理(对以往公共选修课缺课的学生,降低中签权重),未选上的学生可在补退选阶段选择仍有余量的课程。选修人数未达20人的课程予以暂时停开。
第十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学生选课前要依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对公共选修课的课程组及学分要求进行选课。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8学分,其中理工、经管类学生选修人文艺术类课程4学分,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2学分;人文类学生必须选修自然科学类与工程技术类4学分,人文艺术类2学分。
第四章 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课堂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或实验),参加课程考核。无论何种原因,凡缺课1/3课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内将学生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并在打印好的成绩单上签名后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 课程最终成绩的评定应由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凡能以书面形式(如考试、论文等)组织考核评定成绩的,一律以百分制计分;不便以书面形式考核成绩的,可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参加考核者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成绩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教学纪律与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由两位教师共同开课的课程,其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开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并承担本课程二分之一以上授课任务。
第十九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停课。因故确实需要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由分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行政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已获得批准的申请,任课教师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一律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职称(职务)晋升。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学生将对任课教师进行评教。教务处将参考学生评教和督导听课情况,每年评选10%左右的公选课优秀课程,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在教育教学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于在学生评教中有两次以上处于全校后5%的教师,教务处将暂停其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授课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学编制教师的个人年终工作总量。但其课酬由教务处统一发放,院(系)不需要支付这部分课酬。
第二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酬金计算公式:酬金=职称课时费*班级系数*学时。其中:职称课时费分别为教授80元/课时,副教授75元/课时,讲师65元/课时;班级系数为每班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系数为1.2,70-99人系数为1.1, 36-69人系数为1.0,20-35人系数为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 务 处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